关于犯罪管辖权的认定方式

2024-03-10 来源:网络 浏览:282次

关于犯罪管辖权的认定方式
(一)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特别指出的是,犯罪地点的确定对于管辖权的归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一旦出现多个并存且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限而产生争议时,各相关法院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进行友好的协商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理应由其中涉及到的各个人民法院向其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逐级报告此问题,并请求相关向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做出指派决定来规范管辖权的有条不紊。
(三)针对罪犯在服刑进程中被发现存在漏犯以及新的犯罪行为这一情况,若原来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审判期间曾有其他没有得到审判过的犯罪行为,则原审人民法院仍享有管辖权;然而,倘若罪犯服刑之地或新发现罪行的主要犯罪发生地点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更适合接手处理这些案件,那么他们也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四)若是在境外的中国船舶内部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事故发生后,该轮船首次停留靠岸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同样的情况若发生在境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行为发生后,该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首次降落之处的人民法院无疑应承担起该案件的审理工作;至于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子,其管辖权应依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关于管辖方面的相关协议来加以明确界定和执行。
(五)当涉及具有自诉性质的刑事案件时,当自诉人和被告中有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在港澳台地区居住的中国籍市民抑或是相关机构时,此类案件将交由犯罪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循法律程序进行审理。
(六)对于中国籍市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的犯罪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离开国境,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业务都应交由该涉事中国公民离境前所居住的地方或原始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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