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项单独设立的罪名吗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法集资”并非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被提及。实际上,从法条表述角度来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涵盖了两种犯罪形式: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这两者都是以欺诈为核心手段,通过实施一系列非法行为来筹集资金,且无论哪种犯罪形式,只要其引起的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便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集资诈骗罪”,皆有独自成立为犯罪的资格。【温馨提示】如果你还有不明白或是遇到法律问题未解决的,点击下方咨询按钮快速咨询,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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