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服刑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已经在服刑的,上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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