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法定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所述,刑事诉讼的立案环节操作流程具体如下:首先由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内容、控告状、举报信和自首行为,应依照其职权归属范围进行迅速且严格的审查。当认为有确凿犯罪事实且值得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时,应依法立案进行侦查;若经审查发现未存在犯罪事实,甚至犯罪程度轻微,并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相关报案者、控告方及举报人士发送书面通知告知这一情况。其次,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报案、控告、举报,都必须予以受理。如发现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的范畴,应及时将其移送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需向相关报案者、控告人和举报人进行通告。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涉案事项不在自身管辖范围内但却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时,也应遵循先执行后移送的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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