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十八条
-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三十九条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刑法》第四十条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 《刑法》第四十一条
-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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