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特稿|我只能帮你到这儿了——酒驾篇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14次


正文


第一条 声明


我们不希望看到驾驶员朋友们酒后驾驶,更不希望因醉驾而入刑。酒驾虽是个老生常谈话题,但是,总会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故犯。尤其是春节期间,朋友聚会免不了会喝上几杯,又觉得警察也要放假过年,就干脆自己开车,岂不知,春节期间是查处酒驾的高峰。所以,即便知道酒驾是违法行为,但依然屡禁不止,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做的不仅是宣传法律规定,预防酒后驾驶,还有就是在酒驾被查时,将法律带给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因此,我们为大家梳理了一些注意事项。


第二条 明白法律的底线


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一旦被查,最轻是行政拘留,最重是被拘役六个月,并处以一定的罚金。


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B.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驾车行为;


C.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


我国对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1、酒后驾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拘役六个月。


第三条 遇到警察检查,不要试图逃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项: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案例:案号--(2017)鄂03刑终185号


2016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鄂C×××××号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绿松石城方向往竹山县城关镇二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二桥南头处时,见民警执勤检查,张某调转车头欲逃避检查,被民警徐某、协警陈某发现并警告,张某驾车欲从二人中间的空隙冲过时将民警徐某撞倒。经提取血样后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张某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行政处罚,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强行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留守现场并配合处理


案例:案号--(2016)粤01刑终1207号


2016年1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海港城对出路段与停放在沿江东路路边咪表停车位上悬挂临时号牌为粤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0.2mg/100mL。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案发后经依法进行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含量不高,其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人员受伤,案发后积极向事故相对方作出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第五条 不要耍小聪明,如在车内继续饮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案例:张某与朋友高某一起吃饭喝酒。晚8时许,张某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设卡检查,警察要求张某下车接受酒精测试。张某坚称自己没喝酒,拒不接受测试,随后竟从车上拿出一瓶白酒喝下,对交警称:“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后经检测,张某学严重酒精含量达到190mg/100mL,法院认定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第六条 遇到警察检查,不要抗拒执法


案例:案号--(2017)粤1702刑初117号


2016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义某与其朋友在平冈镇某农庄吃饭、喝酒。饭后,义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粤Q×××××的小汽车由平冈镇返回肇阳高速公路生活区。当义某驾车行驶至白沙坑口路口时,因醉酒而停车在路边呕吐,后躺在车旁公路上睡觉。当晚9时许,白沙交警中队民警黄某及交通协管员陈某巡逻经过见状,走过去对义某进行劝阻时,发现义某有酒驾的嫌疑,要对义某进行检查,义某不予配合,并对黄某、陈某进行推打,造成黄某前额、左眼角等处受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法院认定被告人义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第七条 遇到警察检查,不要找人顶包


案例:案号--(2016)辽0902刑初第99号


2016年1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醉酒后驾驶辽JA9871号出租车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辽JL4591号轿车在海州区前进路与荣盛街路口相撞,随后被告人靳某赶到现场,在明知申某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是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人王某亦在明知申某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陈述,证实靳某是出租车驾驶员,致使交警部门出具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经鉴定,被告人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15mg/100ml。


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申某、靳某、王某到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靳某、王某明知被告人申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判决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靳磊犯包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第八条 不要以为隔夜酒就不可能构成醉驾


案例:案号--(2017)鄂0191刑初209号


2017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L×××××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汉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本辖区小军山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系隔夜饮酒,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据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九条 拿车给醉酒的人开也可能构成共犯


案例:案号--(2017)苏0505刑初533号


2016月11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马某某等人吃晚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RXXX小型轿车搭载马某某等人至被告人蒋某某工作的鑫思路KTV娱乐,期间张某某与蒋某某等人一起饮酒,次日凌晨娱乐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蒋某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苏E8RXXX小型轿车汽车钥匙交予蒋某某并由其驾驶该车,后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等人,沿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撞击马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第十条 涉及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


笔者之前在《老司机的小聪明终酿大错》文章中提到过一个案例:曾某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事发后,曾某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上离开现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某之所以被判十年重刑,就是因为没有准确地判断形势,出现违法行为之后自作聪明选择了可能危险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各位驾驶员朋友,所谓的法律意识不仅是要牢记酒驾违法,不触碰法律底线,还包括违法行为已然发生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


春节来临之际,再次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们,一定要绷紧法律这根弦,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让我们一起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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