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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