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具体准则是怎样规定的在此特别告知公众,人身损害之严重程度主要可区分为重伤(由重伤一级及重伤二级构成)、轻伤(包括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项内容)以及轻微伤。若遭遇伤害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理,待该机关接手案件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其申请相关鉴定工作。公安机关将据此出具相应的鉴定委托书交予受伤害当事人。完成法医门诊的相关检查及明确诊断后,受伤者需留守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最终的鉴定结果文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如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三条款内容,3.1条款所述为导致受害者肢体残疾,对其容貌产生摧毁性影响,甚至丧失听觉、视力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等对人身健康产生极大损害的情况;3.2条款指出,轻伤患者可能出现肢体或容貌受损,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衰退,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存在中等程度伤害的状况;至于3.3条款,则是指因各类致害因素引发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坏或轻微功能障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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