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2011年,李某因劳动合同到期,从新加坡返回国内,但尚有工资未能结清,欲至新加坡索要工资,后发现其身份证无法办理至新加坡签证。2013年某日,李某得知肖某某户口空挂,且长期失联,遂起冒用念头,欲冒用肖某某身份办理签证。
2013年8月28日,李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肖某某身份证件及户口本。之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护照往返新加坡1次。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间,李某使用骗领的“肖某某”身份证乘坐铁路交通工具31次、网吧上网登记23次、旅馆住宿登记63次、接受民警盘查2次。
2019年7月,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与“肖某某”系重复户口,于2019年7月8日通知李某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办理注销重复户口手续,李某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其多次使用“肖某某”身份证的事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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