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应如何折抵的几种常见情形以下四种情况,应依法予以刑期的相应折抵:1、若涉及到有期徒刑之判罚,在审判过程中,如被告人在此之前已接受羁押,则其每羁押一日的时间将等值于被折抵后的刑法一日;2、对于受到管制处分者而言,在裁判正式执行之前,若已经过一定时间的羁押,则其每羁押一日的期限将会转换为刑法中的二日;3、当被告人被判定为拘役时,相同地,若在审判前已有对应时间的羁押经历,那么其每一日的羁押便可折抵刑期基于罪犯被判定为拘役的一日;4、当被告受到管制的判罚,并受到了监视居住的处罚措施,那么每一日的监视居住时间也将被视为直接折抵刑期中对应的一日;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实体刑,同样道理,每二日的监视居住时间可以被视作等同于刑期中被折抵的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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