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行为导致在押人员越狱的刑事立案标准身为主管囚犯之司法工作人员若未能尽职或恪尽职守,简直置遵纪守法之囚犯于不顾,疏忽职守,进而导致囚犯逃逸且形成了严重后果者,我们称这种负有司法责任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行为均应视为应该进行刑事案件立案处理:首先,涉嫌使已依法可能判处或者目前正处于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集体逃逸;其次,如果曾数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逃离,或者一次性致使超过3名以上的此类罪犯脱离监管,亦应被列入刑事案件立案范畴;然后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成功逃脱后,对举报人、检举人、受害者、证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甚至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最后,其他任何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逃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必须被视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行为人,都应当被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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