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被宣判罪行并公布上诉期限与抗辩期满之后的十日内,相关部门将会将其遣往监狱服刑。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犯,在押解至执行地接受惩处之前,如果剩余刑期未超过三个月,那么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相关的刑罚。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主要是由公安中心负责执行相应之刑罚内容。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应当由交付执行之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公安中心、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中心会依法将他们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对于那些被判定有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罪犯,则由看守所负责执行接下来的刑罚。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此情况下,由公安中心负责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述,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之时,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中心、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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