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未曾受到过处理且具有多重贪污行为的人员,将按照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惩处。这种情况下,所有未经处理的贪污罪行将被视为独立的案件,并将各次贪污数额予以累积计算,以此得出总的贪污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指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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