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定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犯罪人员;相比之下,缓刑的适用范围更为缩小,仅限于刑罚较轻的犯罪行为。其次,监外执行的进行需满足法定的妨碍关押执行情形,如存在严重疾病需进行康复治疗、孕期中的妇女以及哺乳期的母亲等。然而,缓刑的执行条件则是以再无法对社会造成危害为准,强调对犯罪人的改造教育。第三,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判决后执行的变通措施,可以在判决宣告和刑罚实际执行期间适用,并且没有明确的考察周期。而缓刑则是当判决刑罚形成之时即可宣布的一种附带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最后,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丧失,应立即恢复到正常的监狱执行程序,其唯一的区别在于执行的场所有所变化。相较于此,缓刑只有在设定的考验期内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被发现过去隐藏的案情事实、触犯了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时,才有可能撤销缓刑,将犯罪人员送回监狱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否则原有的刑罚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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