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押场所发生伤害事件,应如何进行处理一、在面临遇到紧急情况时,我们首先应关注并了解受害者受伤的具体原因:1、倘若受害者表示曾遭受过度的刑讯逼供,那么他或她便有权向关押地看守人员驻地检察官迅速报告相关状况,或是授权其辩护律师向审理此案的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控诉。2、如果受害者声称是由于同监室室友的暴力袭击受伤,那么他或她则应该及时向看守所管理人员以及驻足检察官汇报这一情况以寻求帮助,同时也可委托辩护律师向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室提出控诉。3、假如受害者是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受伤,他们可找到看守所的医务室进行就诊处理,若是病情较为严重以至于需要转至医院救治,则应适时向看守所的管理人员或是驻所检察室提出出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看守所应配备完备的医疗器械及常用药品,对待患病的人犯,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如有必要转至医院接受诊治,当地医院有义务提供这样的服务。对于病情严重者,可以考虑采用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方式。第27条规定,人犯在被羁押期间若不幸离世,应立刻上报给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机构,由法医或医生对离世原因进行准确的鉴定,并将结果通知死者亲属。《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指出: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若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的妇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法律依据详细列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存在以下情形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应适用额外的刑罚;(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风险;(3)如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引发社会的直接危险性;(4)当羁押期期满时,案件还未完成审理过程,此时仍需通过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后续的审理活动。取保候审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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