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联系。同样地,若其他辩护人获得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授权,也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此外,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公函,便可向看守所提出会见请求。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应尽快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通知看守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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