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乃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已经判决为死刑之刑事案件所进行的严密而慎重的复查与核准过程中所遵循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制度。作为各类刑罚手段中的最严厉者——死刑,其实际上是剥夺严重罪犯生命权利的司法惩罚,因此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也被列为诸多刑法类别中最为核心的一个,由此被尊称为极刑。在我国,自死刑复核权回收以来,我们有必要依据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对这一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尽管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显著差异,然而,我们仍然可以尝试将其纳入到诉讼化改造的范畴之中。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处理:首先,对于那些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且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虽然被告人或检察院提出了上诉或抗诉,但并非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性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以非公开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但即便如此,审理过程中仍需包含对书面卷宗材料的详细审查、对被告人的严格讯问以及听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等关键环节;其次,对于那些在一审法院被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且上诉或抗诉的焦点集中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件,法院则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预定的时间内,邀请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到复核程序中来。需要指出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未提出上诉,那么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然后再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持有异议,可以选择提审该案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同样地,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均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案件有着严格的限制,因为死刑案件属于最严格的主刑,在适用的时候必须加以限制,否则就会被导致死刑的滥用,在处理死刑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十分谨慎,故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死刑的限制包括罪刑法定的限制、程序的限制、适用对象以及犯罪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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