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能否抵扣刑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日期将相应地转化为刑期两天。另据该法典第44条的具体规定,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来说,他们的刑期也应该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的,如果在判决执行前有过先行羁押的情况,则每一天的羁押日期同样需要转化为刑期一天。最后,按照我国《刑法》第47条,犯人所服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同样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种情形下,如已在判决执行前先被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日期仍然要折合成刑期一天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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