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2024-05-14 来源:网络 浏览:350次

罪状要素之客体要件:
本罪主要侵犯的对象乃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即包括无辜、不确定数量的人们的生命安康,以及国家、集体和私人的重大权益。
罪状要素之客观要件:
本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仅限于失火、决水、爆炸、投毒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却未能对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
首先,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了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且与上述四种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的危险手段;
其次,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那些与失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
因此,对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进行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罪状要素之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罪状要素之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产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有所预见,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
或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可能会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
这两种过失都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有否定的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一特征正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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