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刑罚减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规定期间内,如其能够自觉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可予以适当减刑;然而,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更为显著的减刑:(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3)在科技领域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成果;(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救助他人生命安全;(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卓越表现;(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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