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分析。本罪所觊觎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并无二致,同属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之范畴。至于其客观要素构成部分,本罪所体现出的情节则存在于违反国家制定的有价证券管理法规,肆意地制作、更改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且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关于伪造与变造这两个概念,我们在讨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时已有详细阐述,在此便不再赘述。所谓的股票,乃是由公司签发的一种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正式凭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应载明以下几个关键性事项:(1)公司的全称;(2)公司注册成立的具体日期;(3)股票的类别、票面价值以及代表的股份数目,同时还需注明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一种证权证券,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证明股东的权益,而非创设新的权益。股票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则是由股份公司针对那些已经支付了股款的认购者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按照票面价值,也可以超出票面价值,但无论如何都不得低于票面价值。至于所谓的公司、企业债券,则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用于展示和证明与他人之间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明确记载公司的名称、债券的面值、利率、偿还期限等重要信息。所谓的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面值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备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无法构成犯罪。主体要件分析。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各类单位,也涵盖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分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求非法利益的意图,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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