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首先,犯罪的客体非常繁琐多样,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且也触犯了公共卫生这一重要保障领域。至于本罪的具体攻击目标,那便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血液及其制品。何谓血液呢?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全血、成份血以及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而原料血浆,则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出来,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材料血浆。至于血液制品,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来说,就是将人的血液从供者体内采集出来后,通过适当的方法将其不同的成分单独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这样就能够根据不同的需求输送给患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等。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这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换句话说,行为人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此罪。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单位却无法成为本罪的主体。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活动,但仍然决定去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