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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