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过诉讼时效等引发刑事诉讼终止。
而在刑事诉讼中止的应用中,支撑诉讼进行的因素突然产生变化,使得诉讼活动无法进行。
例如,被告人员消失,或是技术问题无法解决等,都是造成诉讼活动暂停的条件。
其次,二者在最终结果上有本质差别。
任何刑事诉讼终止都将直接意味着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被追究。
反观刑事诉讼中止,其仅仅会暂时停止诉讼,等待让诉讼活动可以重新开始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得以解决之后,继续进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责进程。
最后,两种情况在司法流程上也有显著差异。
若是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依据先例,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出具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是终止审理的裁定,甚至可做出宣告无罪的裁决。
以上所有这些裁决,无论何种裁决都必须制作出严肃认真的法律文书,予以寄送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属单位及其家属,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正在羁押,应立即得到释放,同时须向其提供释放证明文件。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 (二)被告人脱逃的;
-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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