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助长卖淫嫖娼现象的蔓延,对社会危害极大。犯罪对象为他人,主要针对女性。他人数量及介绍次数不影响定罪。(二)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体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8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此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危害,仍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非营利目的亦可构成,不影响本罪成立。关于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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