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的拘禁行为,本质上应被归类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明显差异。其主要表现包括:首先,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核心动机在于追索债务,且常以限制他人自由来达成此目的;而绑架罪则以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为根本目的。其次,犯罪对象有所区别。非法拘禁罪的受害者通常对导致自己陷入困境的事件负有责任(例如拖欠债务),甚至可能涉及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亦或是无辜受牵连者。【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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