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实行没收财产刑罚的过程中,不应将被抚养者的生活费用也予以没收。因需保障罪犯及其扶养亲属基本的生活需求,故应对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若罪犯在没收财产前曾负有正当债务且需用没收财产进行清偿,则应在债权人提出请求时予以偿还。【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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