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非如此。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为原告,法院无法调和其与被告的间的争执。因的,刑事案件的调解并不可行。然而,对于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原告为受害者,法院可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赔偿结果。若受害者得偿所愿且不愿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仍有权对其实施追责。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然绝不可应受害者的请求轻易判定被告人无罪处置。当然,也有极少数刑事案件允许自诉,自诉案件的原告即为自诉人,法院同样可以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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