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指在销售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售卖明知含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之食用品的行为。此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首先,对于在食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是售卖已知含此类元素的食品,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其次,若采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喂养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或售卖明知由这类药物或饲料饲养的动物,也应予以立案追诉;最后,如果明知是由上述药物或饲料饲养的动物,却仍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其产品,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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