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以非正常手段收集公众存款并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行为对象为公众存款。存款定义为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支付利息的经济活动。公众存款则指存款人为不特定群体,若仅限于少数个人或特定者,则不视为公众存款。(二)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形式。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类:1.通过违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3.无资质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既遂。(三)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凡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及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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