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客体涵盖公物的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及其职务的廉洁原则。因此,本罪所侵害的乃是复合法益。本罪定义为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的便,窃占、骗取或以他法盘剥公共财产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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