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上执行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服务器托管和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并进行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们提供这些实际的帮助。对于是否明知的判断,除了行为人自己承认外,还可通过以下途径推断得出,除非有反证证明:(1)在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相关行为;(2)收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责任;(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5)频繁采用隐秘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使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7)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况。若帮助犯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帮助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述的“情节严重”:(1)在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相关行为;(2)收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责任;(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5)频繁采用隐秘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使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7)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况。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