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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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于“反腐先锋”公号(职务犯罪研究专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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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认定受贿人是否构罪的关键点在于:1、被告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2、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下列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裁判:

 

1、受贿人与实际收受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判断是否存在受贿故意的重要依据。通过研读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收受财物的人员与被告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女)、兄弟关系或胭亲关系,少部分为非正当两性关系。


2、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是否有明确受贿人的指证直接影响受贿故意的判定。

在这类案件中,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受贿人知道或授意收受贿赂款的直接

指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受贿人事后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收受贿赂人的指证更为重要。


3、受贿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情或默认且客观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何谓“事后知情”一般表现在实际收受贿赂的人明确告知,受贿人未表示反对或默认许可并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受贿人在案发后为了规避刑罚,通过补写借据、退还受贿款、事后串供、对行贿人态度的转变等行为也可推定被告人存在受贿故意。


4、行贿人代为支付嫖资、代偿赌债、代偿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属于非法交易、没有流通价值,受贿人在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不构成受贿罪,但大部分法院认定行贿人为受贿人代付嫖资、赌资、高利贷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5、受贿人与行贿人存在长期、持续的行受贿关系并达到一定默契,行受贿双方并不需就每一次受贿行为达成具体的合意,受贿人只需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法院就会认定受贿,且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的数额为准,而不论受贿人事先是否知情具体数额。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受贿罪的13类情形


实务中,随着受贿方式的多样化和隐蔽,被告人不直接收取受贿款,但由于被告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身边人收受贿赂,终导致被告人被控构成受贿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我所在制作《受贿罪抗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发现控辩双方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存在争议不断,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意见也不一,我所通过研读案例,整理出一批案例并作以简要分析如下:


一、受贿人本人不直接收取贿赂款,其近亲属或他人代为收取、保管或支配贿赂款,如被告人与近亲属之间达成明确的合意,被告人与直接收受贿赂的人员构成共同受贿。


案例1:(2015)柳市刑二初字第4号、(2016)桂0205刑初47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成某原系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刘某与程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被告人成某将刘某外甥李某安排至某人防公司上班,成某交代该人防公司负责人蔡某,只要是李某签下的人防工程,蔡某要按照合同金额的2%提成交给刘某。之后,通过成某打招呼照顾,李某在某人防公司工作期间签下两地下人防工程,蔡某分两次共计将现金人民币34万元以“业务提成”的名义交给被告人刘某。

 

2014年11月,成某和刘某二人均为某上师弟子,被要求捐助功德。成某找到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理陈某谈及此事,陈某为感谢成某对其工程上的照顾,承诺出40万元,成某后将陈某意思告知刘某。刘某遂直接电话陈某并到陈某办公室拿走40万元。后刘某又直接将该40万交给寺庙,寺庙开向刘某开具了捐款人为成某、刘某、陈某三人的捐助收据。


法院最终判决成某、刘某均构成受贿罪,成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


在该类案件中,只要被告人有明确的授意并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无论被授意人系其近亲属或其他人是否知悉款项用途,也不论贿赂款最终系由受贿人本人直接支配或其近亲属、其他人使用和支配,被告人均构成受贿罪。


二、行贿人事先或者行贿时向受贿人表明行贿给受贿人近亲属,行贿款项由行贿人直接使用或支配,受贿人表示同意或默认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案例2:(2017)赣04刑终53号


案情简介: 蔡某某担任任德安县国税局副局长、某县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示下属单位违规给徐某2供票,事后徐某2为感谢蔡某某,多次表示要送钱给蔡某某,蔡某某均直接拒绝,表示只要其在经济上关照其女儿蔡某1即可。


2014年夏天,徐某2向蔡某某表示想送给蔡某1一辆车,蔡某某表示同意,后徐某2向蔡某1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让蔡某1用以购车,蔡某1购买车辆自用。


2014年年底,徐某2向蔡某某又表示想在永修县为蔡某1购买一套房子,蔡某某当时默认。徐某2遂花费49.3万元为蔡某1在购买房屋一套。事后,蔡某1和徐某2均将此事告诉了蔡某某。该房屋由蔡某1及其母亲共同使用。


法院最终以徐某2向蔡某1的行贿行为均得到了蔡某某的认可,该部分数额应该计入蔡某某的受贿数额内。


三、受贿人近亲属先行收受贿赂,事后告知受贿人,受贿人未表示异议且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罪。


案例3:(2016)粤刑终130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德庆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行贿人刘某在承接工程项目、补办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1年春节,受贿人黄某的妻子冯某某以手头紧需钱过年为由,向行贿人刘某借款8万元,但未约定利益和归还日期,刘某同意并按照冯某某的指示将8万元转入黄某女儿账户内,该8万元由刘某支配使用。事后刘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未提出异议。


 2014年6月,刘某说有人在查他银行账户,受贿人黄某想起来曾经转账8万元款项到其女儿账户的事,黄某就跟刘某说如果纪委、检察院问话,就说这8万元已经归还了。之后,黄某又与其妻子统一口径说8万元已经还了给刘某,冯某某默许。


最终法院以“双方没有就该借款签订借据或其他书面凭证,时隔几年,黄某也一直没有还款。且在检察机关调查刘某账户时,黄某让刘某谎称该8万元已归还,同时与冯某甲说明情况统一口径。”证实其有受贿故意,该8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内。


四、特定关系人利用受贿人职权收受贿赂并自行使用支配,受贿人事先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放任,事后知晓未提出反对和要求特定关系人返还,且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即使受贿人不知具体受贿情况和支配贿赂款,仍然构成受贿罪。


案例4: (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简介:受贿人李某伦原为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原与易某为情人关系。


2002年下半年,李某平等人想承包开采黄沙坪锌铅矿的残矿,李某平找到易某,请易某帮忙找李大伦给桂阳县的领导打招呼,并承诺给易某30万元好处费。易虹接受了李某平的请托后电话李某伦,之后,李大伦给桂某县委书记吴某打电话,要吴某给予支持。尔后李某平等人承包了黄沙坪锌铅矿的一个残矿。李某平为了感谢易某,分两次付给易虹本人和通过周军付给易虹22万元人民币,余款部分出具了8万元欠条。


李某平等人承包的残矿被关闭后,易某告诉李某伦,赚了点钱,但不多,没有告诉李大伦具体数额。易某没有给李某伦钱,李某伦也未向易虹要过钱,由易某自己保管使用。


法院认为李某伦与易某具有利用李大伦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通谋,李某伦事前对于易某收受请托人财物持放任的态度,事后知晓易某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未反对和要求易某退还,具有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故意。虽然受贿时已非情人关系,但李某伦基于旧情代为谋取利益,属于“特定关系人”,李某伦与易某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五、行贿人以发放工资名义、报销差旅费等方式向受贿人近亲属行贿,受贿人事先知情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5:(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5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强利用其担任宜昌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置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王某强和该公司负责人干某聊天称其儿子在上海生活压力大。干某听后表示其公司以发放工资的名义每月向其王某强儿子发放1000元,总共发放了58000元。


后王某强儿子到北京工作后,王某强又表示其子生活开支大,干某听后表示王某强儿子在北京的开支由其公司负担。之后,王某强儿子分15次向干某寄送发票要求报销,干某公司共计给王某强儿子报销93.9328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2笔金额计入王某强的受贿数额内。


六、受贿人近亲属以其控股或持股公司向行贿人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为名收受贿赂,受贿人事先知情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6:(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简介:受贿人李某伦原为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多次关照其旧同僚邢某新业务。


李某伦之子李某瑞在长沙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瑞。


2005年4月,邢某新开发的福云公寓的销售已近尾声,根本不需要营销策划,但刑某新仍与李某伦商量,以某文化传播公司为福云公寓提供营销策划为名给李某伦送钱,李某伦同意。邢立新分两次付给某文化传播公司人民币15.2万元,该公司股东收款后告诉了李某伦。


法院最终认定该营销广告费计入受贿金额。


七、近亲属先以自己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事后告知受贿人,受贿人未要求退还或默许同意,并且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构成受贿罪。


案例7:(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

受贿人李某伦原为中共郴州市市委书记,多次关照其旧同僚邢某新业务。


2005年,李某伦之子李某瑞回国后,无固定职业。2005年9月-12月,邢某新以支付李某瑞工资名义每月送给李某瑞5000元人民币,共计2万元,而李某瑞并没有在邢某新的公司上班。事后,李某瑞将收受2万元人民币之事告诉了李某伦。


法院最终判决以李某伦事后知情未要求退还为由认定该数额计入受贿总额内。


八、近亲属事以自己名义收受他人干股,受贿人同意或默认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8:(2007)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


受贿人樊某生为某市委常委,分管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


2004年上半年,黎某生认识了被告人樊某生的妻弟盘某民和樊的同乡黎某生(均另案处理),便请两人出面帮忙办理采矿证,樊甲生要黎先报送相关材料。随后,黎某生到樊甲生家中,当时樊不在,黎告知盘某艺办证一事,并许诺事成后送给他家该矿的股份。于是盘某艺劝樊为黎帮忙。不久,盘某民又打电话给樊某生,请樊帮黎办采矿证,并说事成后黎会分给樊该矿的股份。后樊某生明知当时政府明文规定石墨矿开采归口管理和晶鼎石墨矿的面积达不到申办条件的情况,仍表示愿意帮忙办证,并要黎福生呈报相关材料。


2005年3月底,采矿证办好后,黎某生、盘某民、樊某生三人因此获得了何某等老股东事先承诺送的6个股份。后股东何某与黎某生、盘某民商议,有何某以195万元的价格受让黎某、盘某名下的6个股份,盘某艺分得70万元。盘某艺怕被发现,将该70万元存放在盘某民名下,后从中支取30万在北京买房。


樊某生和盘某艺均辩称樊某生当时表示一定不能收钱,盘某艺表示收受70万和樊某生无关,支取30万也与樊某生无关,但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盘某艺在事前向樊某生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并告知樊某生事成之后可分得干股,劝樊帮忙”为由判决樊某生和盘某艺沟通共同受贿。


九、受贿人近亲属接受他人代为缴纳其子女入学赞助费,受贿人事后知悉并表示认可,构成受贿罪。


 案例9:案情简介:黄某为某市市长兼党委书记,黄某寅为黄某弟弟。


黄某寅为了儿子转学上北京师某学附属中学找黄某,黄某安排白某帮忙。白某之所以给这笔8万元是看在黄胜的面子上,白某个人的发展需要黄某的支持白某办成了并给黄某寅人民币8万元用于交赞助费,黄某寅事后告诉了黄胜。和关心。


黄某辩称该8万元不构成受贿,最终认定:白某系应黄胜要求帮黄某寅儿子办理转学事宜,虽然黄胜当时没有要求白某代黄某寅交纳8万元赞助费,但其得知此事后亦表示了认可,故该8万元应构成受贿罪。

 

十、行贿人代受贿人直接向第三方偿还赌债,受贿人事先知情或默许,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案例10:(2013)嘉平刑初字第308号


案情简介:华某在担任某银行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所在公司贷款提供便利。马某为感谢华某,为华某归还赌债。

  

华某在澳门赌博,拖欠他人赌债共计20万元,马某知情并与华某确认债务真实性后,直接代华某向第三方归还赌债2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该20万元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行贿人代受贿人近亲属直接向第三方归还债务,受贿人事先知情并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案号:(2016)粤刑终1462号

   

被告人莫某在担任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提供业务帮助,分多次收受冯某贿送的473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系莫某让冯某用分红款帮莫某弟弟偿还债务。2013年至2015年,冯某分多次共约120万元,都是转到其母亲吴某清的账户。

法院最终认定该代还款项均须计入受贿金额。


十二、行贿人代受贿人支付嫖资,受贿人事先知情且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曾某某受贿案)

  

 案例12:(2013)丽景刑初字第90号


案情摘要: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景某县粮储公司副经理、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粮库扩建、粮库维修、粮库出租、陈粮拍卖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赵某丙签订储备粮委托采购合同后,在一家KTV唱歌,赵某丙给被告人赵某某2500元用于支付嫖娼费用,法院最后认定构成受贿罪。


十三、行贿人直接为与受贿人未建立婚姻关系的情(恋)人出资购买房屋,房屋虽未登记在受贿人名下,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案例13:(2016)闽03刑初3号


案情简介: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蔡XX利用其担任XX市建设局副局长、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XX市园林管理处等及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材、全市工程建筑企业资质备案审查等职务便利,在工程款项拨付、工程建筑企业日常管理等事项上给予帮助,为了给其情人雷某某购房,向向范某索要现金共计28.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雷某某名下。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某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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