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素:本罪主要侵犯战时部队管理秩序。(二)客观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向逃兵提供隐蔽场所或财物,且情节严重。(三)责任主体:本罪任何自然人皆可成为主体,仅须满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可。(四)主观态度:本罪行为人有故意为之的明确心态,明知被包庇者为逃兵仍提供帮助。若误将逃兵视为其他罪犯而包庇,则不构成此罪,应以包庇罪论处;若确实不知情,对逃兵进行收留或资助,则不构成本罪。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