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离世且无法确认死因,或存在争议,应于死后48小时内展开尸检;如具备冷藏条件,可延至7天。尸检需经过家属同意并签字实现。对于拒绝或延迟尸检,超出规定时限导致死因判断困难的情况,责任将由拒绝或延迟方承担。当患方家属反对尸检时,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执行,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并请家属签字确认。若家属拒绝签字,医疗机构应采取录音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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