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完整构成要件解读

2024-06-18 来源:网络 浏览:249次

在本罪中,客体的构成要素是对司法机关正常运作的破坏,同时针对的对象也是相关的当事人。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并未实质上帮助当事人,而只是在协助当事人的外的其他人员来毁灭、伪造证据,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视为本罪的范畴。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不仅涵盖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被害者、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同时也包含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件、给予鼓励和支持,从而增强他们毁灭、伪造证据的决心和信心。
这种帮助可以表现为身体上的、物质上的援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这种帮助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有时候也可能发生在诉讼的前。
关于毁灭”,它的含义是指彻底消除证据,这包括使现有证据在形态上完全消失,例如焚毁、撕裂、浸泡、丢弃等方式,同时也包括虽然保留证据的形态,但是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其证明力,例如玷污、涂抹证据,使其无法再真实地反映其所证明的事实。
至于伪造”,它的含义是指捏造、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的证据,以扭曲事实真相。
本罪属于情节犯。
也就是说,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当其情节严重时,才能够构成犯罪。
尽管存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那么也不能按照本罪进行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恶劣的;
多次进行帮助的;
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
由于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迫中止的;
造成错误判决的;
影响极其恶劣的;
等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分子。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实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然决定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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