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该罪主要危害了国家关于市场的管理制度;其次,客观上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出现严重失实且酿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主体要求较为特殊,仅限于具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能的中介机构和从业者;最后,主观上须为过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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