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执行死刑前要求会见近亲或亲友提出见面请求,法院可予以批准。2.法院应于判决前三日通知检察院到场监督死刑执行过程。在行刑当日,检察院亦须派员监现场。3.执行死刑前,监斩员需确认罪犯身份,询问其是否留有遗嘱或信函,并作记录,再交由执行人员执行。若有疑虑,可暂时停止执行,上报最高院裁定。4.执行死刑应公开进行而非示众。布告应在适当范围和地点张贴,以便公众了解情况。严禁游街示众等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