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商品房再次交易的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涵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如卖方在住房销售合约生效后再次售予他人,便涉嫌合同欺诈等刑事罪名,需负担相应刑责。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此类行为将遭受警告与责令改正并罚款,严重者或面临20,000至30,000元罚款;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若卖方在合同生效后将房屋转售他人,买方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可撤销原合同,索回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卖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甚至可申请违约金提高至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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