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涉及到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管理体系与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两个方面;2、犯罪行为表现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将有毒、有害物质加入食品并进行生产和销售,或明知情况而销售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3、犯罪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甚至非法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4、犯罪主观状态主要为故意,大多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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