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订为:本条首罪,需告知方能追究责任;若受虐者无告知能力或因强制、恐吓而无法告知则除外。此外,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后新增条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患及残障人士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虐待其所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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