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刑罚较25年有期徒刑严重。在对有期徒刑审定时,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将视为已服刑期。然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定后已经被关押的时间不包含在刑期中。在被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才可开始进行折抵。减刑的标准如下:(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期不得低于13年;(3)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减刑期不得低于25年,若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则不得低于20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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