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要包含四个构成要素:1.犯罪客体。二元客体分别是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2.犯罪主体。本罪适用于所有自然人及法人组织,对于单位犯罪,将采取双重处罚制度。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必须出于故意,且属于行为犯。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此类成分的食品。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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