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李女士因需救治其子的严重癫痫病症,经医生推荐,开始购置治疗此症的药物氯巴占。然而,在我国,该药属于二级精神药品受控目录。因此,李女士只能通过代购获取此类药物。然而,由于其中一位代购者在今年七月份为逃避海关查验,请她提供住址,将国外购买的氯巴占快递发给了她,然后由她再次转发给这位代购者。结果,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认为她涉嫌走私、销售、运送毒品罪,并对她实施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近期,检察机关鉴于案情较轻,决定不予起诉。那么,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氯巴占被归类为国家二级精神药品,确实符合刑法所定义的“毒品”范畴。然而,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罪犯或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的能导致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相关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此类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时,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若出于医疗目的而进行的走私、运输、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的行为,不应以涉及毒品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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