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系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借助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1)该犯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广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通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具体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进行不实、欺诈性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相关单位行骗;利用有影响力的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等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是指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则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则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实广告仍故意进行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通常具有盈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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