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群;(二)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三)生活无法自理者唯一抚养人;(四)因案件特殊性或办案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结束,需监视居住以获取证词等信息。针对能申请取保候审,但无法提供担保人、亦无保证金支付能力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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