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及第113条之规定,本罪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可没收其财产。另外,对于第106条所述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及煽动分裂国家罪者,依照第103条加重处罚。关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与者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定义如下:首要分子,即在犯罪团伙或群体中发挥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之人;罪行重大者,为除首要分子外,罪行较重且在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之人;积极参与者,则为除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之外,参与犯罪活动较多或较为活跃之人;其他参与者,则为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普通参与者,包括受胁迫、利诱加入者。本条针对以上四类犯罪分子设定了不同的法定刑。然而,并非所有其他参与者均需按此条定罪量刑,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发挥重要作用,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依据第13条不视为犯罪处理。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