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他人讥讽谩骂的冲突时,勇敢地选择向警察局报案,是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明文规定,无论来自何种机构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等信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需接受并对此进行妥善处理。然而,需要在此明确的是,尽管上述机构均已接收到您的报案,但并不代表一定会立案展开深入调查。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及程序来做决策,只有当其认定所涉案件具有立案必要性和可行性时,方能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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