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定为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那么我们就应当考虑给他们设定期限;接着,如果犯罪嫌疑、被告人初步预计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他们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接受的;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经过评估认为她们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并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威胁,也可以给与取保候审;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果案件已经过审定论,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羁押期限已到,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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