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罪主要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企业、期货经纪行、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的从业者和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获得的未公开情报(不仅限于内幕信息),违规进行相关金融交易活动,或是明示、暗示他人进行此类活动。如行为严重,将面临法律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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